法規名稱: 領事關係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61年03月07日

條文關聯

  一、領館館長須經接受國准許方可執行職務,此項准許不論採何形式,
      概稱領事證書。
  二、一國拒不發給領事證書,無須向派遣國說明其拒絕之理由。
  三、除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領館館長非俟獲得領事證書不
      得開始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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