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領館館長須經接受國准許方可執行職務,此項准許不論採何形式, 概稱領事證書。 二、一國拒不發給領事證書,無須向派遣國說明其拒絕之理由。 三、除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另有規定外,領館館長非俟獲得領事證書不 得開始執行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