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陸礁層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47年04月29日

條文關聯

  一、任何國家得於簽署、批准或加入時對本公約第一條至第三條以外各
      條提出保留。
  二、依前項規定提出保留之任何締約國得隨時通知聯合國祕書長撤回保
      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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