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獎勵民間參與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投資興建住宅社區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條文關聯

  興建住宅社區之規劃設計及建造執照之申領,得由主管機關於招標前委
  託專業顧問辦理,或由得標投資人於簽約後一定期限內完成規劃設計,
  並取得建造執照。
  前項規劃設計,應符合主管機關頒定之住宅社區規劃設計原則及個案需
  求。
  第一項由主管機關完成建造執照申領之住宅社區,投資人得於投標同時
  提出節省經費、縮短工期或提高效率之技術、工法或替代方案。但不得
  減少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高度與違反住宅社區規劃設計原則及相關建
  築法令。
  前項技術、工法或替代方案,致應辦理變更設計時,變更設計所需經費
  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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