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勤單位須視支薪單位任務特性,依下列方式直接發放薪餉:
一、撥入銀行、郵局之個人存款帳戶:支薪單位應協助所屬人員於國軍
同袍儲蓄會、指定之銀行、郵局或專設之服務處所開立帳戶領餉,
或向發餉之財勤單位申請將部分薪餉留薪;當月份薪餉因故無法按
時入戶時,其該月份薪餉發放方式由聯勤總部財務署另訂之。
二、包裝餉袋送發:支薪單位應與發放薪餉之財勤單位洽訂發放日期。
對支領薪餉之銀行、郵局之選定,除留薪外,同一營區之人員須均在國
軍同袍儲蓄會、或同一家銀行、或郵局辦理開戶,並由聯勤財務署指定
之。
辦理所屬官兵薪資存款之銀行或郵局,得請求營區指揮官或其權責單位
無償提供營地供設置辦事處或裝設自動提款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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