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退伍除役給與發放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5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退伍除役軍官之保險給付,由中央信託局依據國防部及各總部核定退伍
  除役軍官名冊,核對保險資料核計給付金額,編造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
  放證明冊委託左列機關辦理之:
  一、將級軍官:由中央信託局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發放證明冊一式二份
      ,連同給付金支票送由軍管區併同退除給與送發到家。
  二、上校級以下軍官:由中央信托局將發放證明冊及支票送團管區辦理
      發放。
  前項保險給付發放完畢後二週內,後備管理機關應將軍人保險退伍給付
  發放證明冊一份自存,另一份及未領給付金支票連同保險證或遺失聲明
  彙送中央信託局結案,退伍除役軍官於限期內未領取保險給付者,應依
  軍人保險條例施行細則規定填具軍人保險退伍給付申請書一份,連同退
  伍除役令及保險證遺失聲明逕寄中央信託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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