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
  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
  將補償金繳回。其所領養老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
  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立法理由〕
  明定發給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差額之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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