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前條第二項改為不適用公務人員有關法令之人員,因改投勞工保險致 損失公教人員保險原有權益時,準用公教人員保險領取養老給付時,應 將補償金繳回。其所領養老給付金額較原補償金低時,僅繳回與所領養 老給付同金額之補償金。
明定發給勞工保險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差額之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