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旅行平安保險單示範條款(標準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6日

條文關聯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時,要保
  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意外傷害事故發生後十日內,將事故狀
  況及被保險人的傷害程度,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
  向本公司申請給付保險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保險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息
  一分(10%)加計利息給付。但逾期事由可歸責於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者,本公司得不負擔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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