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一等辦事處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人事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組織編制案件之擬辦。
  二、職員派免、遷調、任用、銓審及約聘僱人員之聘僱用事項。
  三、職員平時考核事項。
  四、職員獎懲案件之簽辦。
  五、職員考績(考成)案之擬辦。
  六、職員訓練進修之擬辦。
  七、員工出國案件之擬辦。
  八、職員加班、差假之管制、登記及值班安排。
  九、職員待遇、福利、保險、退休、撫卹事項之擬辦。
  十、退休人員及在職死亡人員遺族之照護。
  十一、職員各項補助之審核。
  十二、職員各項聯誼與文康活動之籌辦。
  十三、職員專長之審評及人力規劃事項。
  十四、人事資料之登記、管理、移轉及各項表報之編製。
  十五、職員保障案件之處理。
  十六、人事規章之擬訂。
  十七、人事管理業務電腦化事項。
  十八、其他有關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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