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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聘僱外國教師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4月1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校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外國教師之資料列冊報該管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列冊內容應包括教師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籍 、護照號碼、學歷、任教年級、任教科目、聘期、待遇及聘僱許可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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