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調整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及招生名額總量
,應提校內相關會議通過;停招、整併、更名者,應與權益受影響之教職
員工生溝通,說明權益保障措施,至遲於校務會議召開一個月前公告周知
,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未經校內相關會議通過,或停招、整併、更名者未於規劃階段與教職員工
生溝通,或未依限提報,或提報資料錯誤、不完整、涉及不實記載者,本
部得駁回其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增設調整申請案,並得依情節輕重
至多調整招生名額總量或各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招生名額至前一學
年度招生名額總量之百分之九十五。
第一項與教職員工生溝通之形式得以書面或會議方式為之,並應說明停招
、整併、更名之考量、學生受教權益維護及教職員工之安置規劃及輔導等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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