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條文關聯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
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
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其屬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者,不受就業
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八條第一項本文、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外國人之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
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依第一項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
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其停留、居留及永
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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