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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供普通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支援服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督導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 本辦法規定提供支援服務,並以其服務成效列為績效獎勵、經費補助、 追蹤輔導及調整特殊教育計畫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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