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法務部司法官訓練所處務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下列事項由秘書辦理之:
  一、各單位擬辦文稿核轉事項。
  二、重要文件撰擬事項。
  三、各單位工作之聯繫事項。
  四、機要文件之處理事項。
  五、一般行政法令及文件處理事項。
  六、工作計畫之彙訂及工作報告之編擬事項。
  七、各單位公務登記之催查彙報事項。
  八、所務會議籌劃事項。
  九、業務之研究考核及行政革新事項。
  十、大事紀要及其相關資料之處理事項。
  十一、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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