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人保護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4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證人保護書,自送達受禁止或限制之特定人時起
  生效。
  本法證人保護期間之起算,除前項情形外,依證人保護書之記載,未記
  載者,自證人保護書核發之日起算。
  保護期間屆滿,未經檢察官或法院再許可執行保護證人之措施者,執行
  機關應即停止執行保護措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