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仲裁協會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答辯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
    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二、有法定代理人、仲裁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
三、應受判斷事項之聲明及其事實與理由。
四、仲裁受理機構。
五、年、月、日。
前項答辯書及繕本宜檢附有關之證據及其他資料。
本會收受答辯書及其附屬文件後,應即檢送聲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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