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三項規定,各機關未置專責政風人員者,由上級機關
  政風機構委託各該機關就本機關內遴薦適當人員,循政風系統指派辦理
  下列業務:
  一、受理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或其他涉及廉政倫理事件之通
      知、知會、登錄建檔及諮詢。
  二、機關公務機密維護及安全維護之配合。
  三、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宣導及諮詢。
  四、廉政宣導。
  五、其他委託辦理之政風事項。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