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除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
主動公開下列資訊於主管機關指定網站:
一、經核定之礦場關閉計畫。
二、經備查之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三、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說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之礦業用地聯合監督查核紀
錄。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資訊公開,並保障人民知的權利,爰明定主管機關應主動公開
之資訊,說明如下:
(一)為使人民瞭解礦業開發案件規劃之整復及防災等措施,爰於第
一款明定應公開經核定之礦場關閉計畫。
(二)為加強監督管控礦業權者執行礦業工程,爰於第二款明定應公
開經備查之年度施工計畫書圖。
(三)為增進人民對礦業開發之瞭解及信賴,並強化政府機關實施監
督查核業務,爰於第三款明定應公開對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說
明書或評估書審查之礦業用地聯合監督查核紀錄。
三、又礦業權於設定或展限時,其相關應公開之書圖文件,如礦區圖、探
礦構想書圖之探礦申請地概要、探礦規劃、工程預定進度、搬運規劃
、永續經營事項等,或開採構想書圖之採礦申請地概要、地質及礦牀
概況、採礦規劃、搬運規劃、選煉規劃、動力及設備規劃、產銷規劃
、永續經營事項等,及申請核定礦業用地應備之開採及施工計畫書圖
之礦區概要、申請使用土地坐落位置、面積及計畫用途、開採及施工
計畫(須含可開採總量及最終高程及環境維護計畫等),將另於依本
法第三十一條第六項授權訂定之「礦業公開展覽及召開說明會辦法」
中定明,另本部亦將建置「礦業開發管理知識庫協作平臺」,就礦業
權各項核准、開採進度及礦業管理等資訊,逐步公開,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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