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傳統性工業技術升級計畫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1月03日

條文關聯

  接受配合款之業者,如有左列情事之一,工業局除停止撥付次期配合款
  外,並應追回前撥付之配合款:
  一、非經工業局事先許可,將配合款挪移他用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技術升級工作或計畫進度顯著落後者。
  三、公司破產、解散或經撤銷登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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