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配合款之業者,如有左列情事之一,工業局除停止撥付次期配合款 外,並應追回前撥付之配合款: 一、非經工業局事先許可,將配合款挪移他用者。 二、無正當理由停止技術升級工作或計畫進度顯著落後者。 三、公司破產、解散或經撤銷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