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政府開發工業區設置托兒所土地出租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12日

條文關聯

  承租人按照核定計畫依建築法令興建之建築物,於租賃期限屆滿或有前
  條所列情形,經出租人終止租約者,得轉售予經工業局審查同意之承租
  人。
  前項建築物無法轉售時,承租人得請求工業局按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
  工程造價扣除折舊後之餘額予以補償。
  前項所稱折舊,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
  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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