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按照核定計畫依建築法令興建之建築物,於租賃期限屆滿或有前 條所列情形,經出租人終止租約者,得轉售予經工業局審查同意之承租 人。 前項建築物無法轉售時,承租人得請求工業局按該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 工程造價扣除折舊後之餘額予以補償。 前項所稱折舊,依行政院頒行之財物分類所列最低使用年限以平均法計 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