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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禁止化學武器公約相關化學物質生產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5月0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工廠每年製造丁類化學物質之數量超過主管機關公告數量者,應向主管 機關申報下列事項: 一、工廠所屬公司之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工廠之名稱及所在地。 三、製造丁類化學物質之名稱及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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