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開發保證金,申請人得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 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 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