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用天然氣事業營業章程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用戶因修建房屋或其他原因致有損害本公司之天然氣管線及設備之虞者,
應於七日前通知本公司辦理管線變更或遷移。
前項辦理管線變更或遷移之費用,由用戶負擔。
用戶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本公司,致本公司遭受損害時,用戶應負賠償責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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