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投資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19日

條文關聯

  投資人得以其投資每年所得之孳息或受分配之盈餘,申請結匯。
  投資人經核准轉讓股份或撤資或減資,得以其經審定之投資額,全額一
  次申請結匯;其因投資所得之資本利得,亦同。
  投資人申請結匯貸款投資本金及孳息時,從其核准之約定。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