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於申請完成證明期間內
  ,經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實地勘查,投資計畫已屬完成,於完成證明
  尚未核發前,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
  不可抗力災害者,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
  完成證明。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