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發符合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之公司,於申請完成證明期間內 ,經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實地勘查,投資計畫已屬完成,於完成證明 尚未核發前,遭受地震、風災、水災、旱災、蟲災、火災、戰禍或其他 不可抗力災害者,受理核發完成證明機關仍得依據原完成狀態,核發其 完成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