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90.12.19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會計師規劃查核工作時,應依行業特性及審計準則 315號「辨認並評估重
大不實表達風險」及330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會研基金會一百十年十二月十四日發布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辨認並
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規定現行條文所援引審計準則公報第四十八號
「瞭解受查者及其環境以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自一百十一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起不再適用;又依準則總綱規定,審計準則公報第七十五號
「辨認並評估重大不實表達風險」,編號修訂為審計準則 315號;又依準
則總綱規定,審計準則公報四十九號「查核人員對所評估風險之因應」,
編號修訂為審計準則330號,爰配合修正,理由如第三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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