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刪除)
一、本條刪除。 二、依據一百零九年十月一日施行之農田水利法(以下簡稱農水法)規定 ,有關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 理,以及農田水利會之改制事宜等事項,均明定由農水法之主管機關 依法辦理。農田水利會改制為農水法主管機關所屬機關內設置之灌溉 管理組織,不再具公法人性質,爰刪除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