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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製鹽場廠之儲鹽食倉坨,須有各該製鹽場廠三個月或一產鹽季節產鹽 數之容量。其產存之鹽量,應報告鹽政機關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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