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鹽政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各製鹽場廠之儲鹽食倉坨,須有各該製鹽場廠三個月或一產鹽季節產鹽
  數之容量。其產存之鹽量,應報告鹽政機關考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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