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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基隆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處、擴建工程處、 員工訓練所、船舶管理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置分局或 工程處或辦事處,其組織均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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