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數據通信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05月12日

條文關聯

  區域網路業務之設備供租依左列規定:
  一、同一用戶在同一建築物或其基地範圍內,各項設備得由用戶自備與
      維護。
  二、不同用戶共同使用之區域網路系統,由電信機構提供,電信機構不
      提供者,由用戶自備與維護。
  三、區域網路系統與其他數據通信業務接通者,其轉接設備由電信機構
      提供,電信機構不提供者,由用戶備與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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