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網路業務之設備供租依左列規定: 一、同一用戶在同一建築物或其基地範圍內,各項設備得由用戶自備與 維護。 二、不同用戶共同使用之區域網路系統,由電信機構提供,電信機構不 提供者,由用戶自備與維護。 三、區域網路系統與其他數據通信業務接通者,其轉接設備由電信機構 提供,電信機構不提供者,由用戶備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