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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管制器材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6年5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電信管制器材之許可廠商為設置專用無線電者製造、販賣、裝設、修理無 線電收發信機時,應請其提出交通部電信總局核發之架設許可證、電台執 照始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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