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第三代行動通信系統網路研發實驗設置設用暫行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18日

條文關聯

  實驗網路不得與第一類電信事業之網路互連。但屬實驗所需之必要網路
  互連,經敘明理由並由電信總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互連之協議,由實驗者與擬互連之第一類電信事業依協商方式為之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