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入境旅客-應依照我國入境簽證之有關法規,其要點如左:
  一、與中華民國有外交關係國家非移民之外籍人員入境,必須呈繳該國
      政府簽發之有效護照,及中華民國政府所簽發之有效入境簽證。
  二、與中華民國無外交關係國家非移民之外籍人員:
      由港澳地區來臺者,必須呈繳中華民國臺灣省核發之有效入境證。
      由國外其他地區來臺者,必須呈繳中華民國政府駐外使領館簽發之
      有效臨時來華(臺)入境證(許可證)。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