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籍民用航空運輸業聘僱外籍駕駛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11日

條文關聯

  受聘僱之外籍駕駛員,在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者,應由
  新雇主與原雇主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申請民用航空局核轉主管機關
  核准後,始得辦理:
  一、申請書。
  二、原許可文件影本。
  三、原雇主開具離職同意證明影本。
  四、納稅證明影本。
  五、聘僱契約書影本。
  依前項轉換雇主之外籍駕駛員,其聘僱許可期間以原許可有效期間屆滿
  為止。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