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桃園航空自由貿易港區入出及居住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11月03日

條文關聯

  前條人員如屬外籍、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士者,本港區各單位應於
  申請時,另行檢附下列文件送管理機關辦理:
  一、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件。
  二、外僑居留證或流動人口登記證明文件。
  三、本港區各單位業務需要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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