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人員如屬外籍、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人士者,本港區各單位應於 申請時,另行檢附下列文件送管理機關辦理: 一、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件。 二、外僑居留證或流動人口登記證明文件。 三、本港區各單位業務需要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