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審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10月28日

條文關聯

  各主管機關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重要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
  加強先期作業,並分別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三)、「政府重要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附件十四)
  及「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附件十五)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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