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主管機關有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重要科技計畫及重要行政計畫,應 加強先期作業,並分別依「政府重要經建投資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 (附件十三)、「政府重要科技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附件十四) 及「行政院重要行政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附件十五)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