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22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電影事業為限制國際傳輸個人資
料之命令或處分時,電影事業應通知所屬人員遵循辦理。
電影事業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限制,並
告知當事人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且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
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
    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立法理由〕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為之命令或處分,電影事業應
    通知所屬人員知曉並遵照辦理。
二、電影事業將個人資料作國際傳輸者,應檢視是否受中央主管機關依本
    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命令或處分限制,並且告知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
    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相關之監督。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