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會主任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下:
  一、關於文稿之覆核及授權代判事項。
  二、關於專案之協調、研辦事項。
  三、關於重要文件之處理及研擬事項。
  四、關於主任委員不在會時授權代理事項。
  五、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務之決定事項。
  六、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注意提請主任委員注意之重要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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