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合格犬或幼 犬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時,應善盡注意其他人員及物品安全之責任。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六十條增列合格犬及聽覺、肢體障礙者規定,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