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格導盲導聾肢體輔助犬及其幼犬資格認定及使用管理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視覺、聽覺、肢體功能障礙者使用合格犬、專業訓練人員訓練合格犬或幼
犬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
時,應善盡注意其他人員及物品安全之責任。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本法第六十條增列合格犬及聽覺、肢體障礙者規定,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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