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護理人員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護理人員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護理機構或其
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為之。但急救、執業機構間之支援或經事先
報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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