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29日

條文關聯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執行醫療、照護之醫事人員及其相關工作人員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酌予補助或發給津貼。
  公、私立醫療(事)機構與其他相關機關(構)、學校、團體及其人員
  執行本條例防治工作著有績效者,各級政府及其他機關(構)、學校、
  團體應予獎勵;其因而感染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者,政府應予合理補
  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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