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其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
  內不得輸入或輸出:
  一、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
  二、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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