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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體器官組織細胞輸入輸出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申請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其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 內不得輸入或輸出: 一、未經核准,擅自輸入或輸出器官、組織、細胞。 二、曾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輸入或輸出核准文件二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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