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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養師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3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營養諮詢機構負責營養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應指定合於負責營養師資 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報備。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逾一年者,應辦理開業執照負責營養師變 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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