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十款所定健康食品應標示之事項 ,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 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標示字體,適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 法及其相關規定。
配合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修正及款次變更,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