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
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
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
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
原設計標準之虞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涉及重要安全
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修改設計或變更設備,以落實建廠執
照及運轉執照之制度功能。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