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其設計修改或
  設備變更,涉及下列重要安全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之:
  一、運轉技術規範之修改。
  二、安全分析報告中未涵蓋之新增安全問題。
  三、安全有關設備之變更,且須修改安全分析報告,並經評估後有降低
      原設計標準之虞者。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立法理由〕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於興建或運轉期間,涉及重要安全
  事項時,非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修改設計或變更設備,以落實建廠執
  照及運轉執照之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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