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科學園區污水處理及污水下水道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條文關聯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排放廢(污)水水量或水質違反本辦法之規
定,經管理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管理局除依法處理外,情
節重大者,管理局並得通知停止其使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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