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園區內公民營事業及機關學校排放廢(污)水水量或水質違反本規章之規
定,經竹科管理局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竹科管理局除依法處
理外,情節重大者,竹科管理局並得通知停止其使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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