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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經營之;公有林由所有機關或委託其 他法人管理經營之;私有林由私人經營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林業特性,訂定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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