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森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5日

條文關聯

國有林由中央主管機關劃分林區管理經營之;公有林由所有機關或委託其
他法人管理經營之;私有林由私人經營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林業特性,訂定森林經營管理方案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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