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特殊事件,會務委員得於討論提案前或議事日程議畢後,當次會議 宣告散會前,以書面提出臨時動議,經會務委員四人以上之附議,始為 成立。 前項動議成立後,主席應即徵詢出席會務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決定交付討 論或交水利會研擬處理意見後提會務委員會討論。 第一項之臨時動議,如未具書面者,應由紀錄人員記錄案由、理由及辦 法,送由提案人及附議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