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20日

條文關聯

區漁會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合併後,應辦理改選;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
重新計算。
不同縣(市)區漁會合併後,其主管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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