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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辦理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農漁會事業發展貸款之對象為各級農(漁)會。 前項貸款期限依貸款額度及購置設備耐用年限覈實貸放,其中資本支出最 長十五年,週轉金最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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